派遣機構及其用工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除外)享受穩崗返還,必須符合企業穩崗返還條件。
辦理方式。派遣機構及其用工單位的穩崗返還,由派遣機構到參保所在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現場辦理,并提交蓋章確認的《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穩崗返還確認書》《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穩崗返還明細表》(附后),《人力資源服務代理協議合同》等材料。工作人員依托社保系統核實無誤后,將信息錄入“山東省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
審核撥付。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返還資金統一撥付到派遣機構銀行帳戶。用工單位應享受的返還資金,派遣機構應在資金到賬后的次月一次性撥付至用工單位。
注意事項。派遣機構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返還資金的,一經查實,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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