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人員的范圍
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是指我市居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已進行失業登記,并經認定的下列人員:
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以下簡稱“4050”人員)人員;零就業家庭(含農村零轉移就業家庭)成員中的“4050”人員;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成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特困家庭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成年后孤兒。
上述人員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時,需到本人戶籍(持居住證的至登記住址)所在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填寫《就業困難人員(企業、單位吸納)認定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申請表》(附件1)。
認定程序按照《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理流程》執行。
二、享受補貼的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單位)新招用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向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與招用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和時間,給予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享受補貼的人員范圍不含勞務派遣機構派遣至用工單位人員。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年齡認定以登記失業人員的信息為準。企業應優先招用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就業困難人員。
三、享受補貼人員申報
企業(單位)新招用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應到企業(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就業困難人員(企業、單位吸納)認定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申請表》(附件1),填寫《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享受補貼申報表》(附件2)。
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到申報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可到現場實地查看,通過查看企業的實際經營規模、財務賬目情況,是否與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數量相符合。審核無誤后,將符合享受政策扶持條件的人員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同時在《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享受補貼申報表》(附件2)上簽署意見、蓋章。
四、補貼的申報、審核和發放
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原則上每半年申報一次。
(一)補貼申報
企業(單位)于每年6月、12月的20日前,持《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銀行代單位發放工資憑證,向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資金發放申請。
(二)補貼的審核和發放
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材料及吸納的就業困難人員信息通過數據比對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于每半年末次月5日前錄入信息系統。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數據比對結果核實無誤后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編制《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明細表》(附件4)報送區縣財政局,區縣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錄入信息系統完畢后20個工作日之內,要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位。
五、補貼的標準和期限
(一)補貼標準
1.社會保險補貼: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2.崗位補貼: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
(二)補貼期限
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簽訂和續簽勞動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兩項補貼”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
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與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累計計算。
六、工作要求
(一)動態管理。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做好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動態管理工作。為進一步提高就業援助質量,對創業成功或就業困難人員資格發生變化不符合享受就業援助補貼政策條件的,于每半年發放補貼時停止享受資格。
(二)資金管理。市補助資金采取預撥方式,按季撥付。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中心應按照就業補助資金 “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本流程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