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舉證通知書
為保證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法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有關規定,現將當事人舉證要求通知如下:
一、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
(一)證明勞動人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
(二)證明當事人仲裁主體資格的證據;
(三)確定爭議標的數額的證據;
(四)證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員會受理或審理過的證據;
(五)其他與案件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當事人應當在庭審辯論終結前完成舉證。確需延長舉證時限的,須經仲裁庭批準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舉證。
三、證據分為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一)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制作證據清單,對證據材料的名稱、證明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仲裁庭和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二)證據應當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要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四)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仲裁委員會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仲裁庭審理時當事人對書證與物證的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五)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仲裁庭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由申請證人出庭的一方當事人在開庭前通知證人。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仲裁員和當事人要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證人之間進行對質。
四、當事人應當客觀、全面地提供證據,不得偽造、毀滅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年 月 日
附:證據清單
證 據 清 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