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委托調解書
×勞人仲案字〔 〕第 號
(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規定,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先行調解。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本委委托你方對 和 之間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調解。
請你方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調解工作,并將調解結果告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附:申請人仲裁申請書一份、(被申請人答辯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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