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加班費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因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依法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1 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規定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的15日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這一約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而是拖延不支付的,就屬于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也是這樣,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規定,超過十五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報酬,也屬于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例外情形: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四條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30天。 02 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國家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5000元,但用人單位卻每月只支付給勞動者4950元,則屬于未足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例外情形:《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03 用人單位支付在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工資低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支付工資的,屬于沒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04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沒有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的,屬于沒有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二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五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主要是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各項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所以說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月工資低于這一標準,就是違法行為。即使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仍然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當然如果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受最低工資標準限制。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卻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于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發生了《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給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屬于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 對于上述“(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這四類違法行為,本條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費用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發生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在勞動行政部門發出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費用的責令后,該用人單位即在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其支付義務的,則不必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勞動者請求裁決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也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勞動者必須就用人單位拖欠其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違法行為先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在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單位仍未支付。勞動者未能舉證證明已經過該前置程序的,對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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